沈阳建筑大学研究生助学金评审细则
沈建学字〔2024〕6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教规〔2023〕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学校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助学金由省以上与各市财政划拨和学校投入两部分组成。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研究生助学金从研究生新生入学起,每年分10个月按月计发。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月1500元,其中1300元由上级财政划拨,200元由学校投入。硕士研究生每生每月600元。
第三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 研究生助学金从研究生新生入学起,由各学院组织研究生新生自愿申报,由学院组织初审确定拟资助研究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初审结果进行复核,提出建议名单,经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研究生助学金发放资格。
第六条 研究生助学金由各学院于每月5日(节假日顺延)前,将本月应发放助学金的研究生名单(含个人专门账户)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审核无误的经学校审批后由计划财务处发放至研究生个人专门账户。
第七条 研究生助学金根据当年注册学籍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注册为硕士研究生学籍的当月,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研究生助学金;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学籍的当月,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研究生助学金。
第八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研究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助学金。
第九条 实行一年多次论文答辩并申请毕业的,或符合高校研究生培养计划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的、或退学的研究生,自办理离校手续次月起,停发其研究生助学金。
第十条 因不按时履行学费和住宿费缴纳义务未完成学期注册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助学金。
第十一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单位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研究生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研究生资助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遇有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第十三条 原《沈阳建筑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沈建研字〔2014〕183号)同时废止。